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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4 编辑: 点击:[]

 

 

 

 

 

 

 

 

 

 

 

河财政资2020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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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102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租赁资产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程序规范、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的工作原则。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核算,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谁出租、出借,谁负主体责任”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出租、出借资产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实施综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资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进行产权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积的核实;

三、按照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对项目招租程序、评审过程进行审批和监督

五、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核备案;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对已出租资产进行后期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1.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

2.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3.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备案台账;

4.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后勤处职责: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正常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按合同(协议)内容对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管理。

一、参与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申报审批手续;

二、按照学校反馈的审批意见,负责组织项目的招租工作;

三、负责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

四、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督促承租者整改违约行为,按照签订的租借合同及租户名称建立应收账款辅助台账。加强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并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履行情况、收缴费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公用房屋出租和出借管理

第十五条  公用房屋出租和出借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或利用学校土地建设的房产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学校实际占有使用的非产权房产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学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屋具体可分为:商业服务类用房、后勤保障类用房及其它公用房屋。

一、 商业服务类用房出租、出借

1.可用于商业经营的门面房、公用房;

2.独立企业法人及其下属单位在校园内使用的学校未作为资本投入的房屋资产(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等)。

二、后勤保障类用房出租、出借

1.后勤服务项目所使用的房屋;

2.学生公寓及其园区配套服务用房;

3.未出售的教职工住宅(含周转房)。

其它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

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闲置的教室、会议室、实验室、体育场馆、艺术场所等公用房屋以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或出借公用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根据拟出租或出借公用房屋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订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填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租审批表》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借审批表》,向国资处提出申请。

1.出租公用房屋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租用

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拟招租市场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内容;

2.出借公用房屋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借原

因、出借用途、出借对象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二、学校研究。国资处根据拟出租、出借公用房屋价值大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将公用房屋用于出租或出借。

三、报批报备。学校同意将公用房屋用于出租或出借后,由国资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程序,及时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各项报批报备材料。

第十八条  经学校研究,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通过的公用房屋出租项目,项目单位会同国资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的程序选择承租人。须公开招租的,按照公开招租或竞价方案选择承租人。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引进人才需要、功能配套服务需要等不便于公开招租而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或校内评审确定的价格。

第二十条  除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外,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仪器设备出租和出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出租和出借是指学校仪器设备服务于校外人员或单位、且未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行为,包括在校内场所和校外场所。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必须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出租、出借。

一、风险评估。项目单位根据拟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的状况、价值等因素,组织风险评估。

二、提出申请。风险评估通过后,领用人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仪器设备出租审批表》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仪器设备出借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拟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仪器设备出租审批表》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仪器设备出借审批表》;

拟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拟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的风险评估报告;

审批出租、出借仪器设备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逐项审核。国资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拟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相关资料逐项进行审核。

四、学校研究。国资处根据拟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价值大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将仪器设备用于出租或出借。

五、报批报备。学校同意将仪器设备用于出租或出借后, 由国资处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各项报批报备材料,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在学校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涉密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进口免税设备在海关5年监管期内,未经海关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学校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租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项目单位根据价值、类别具体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出租、出借的仪器设备,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确保设备完好。领用人对设备保全负直接责任,领用单位对设备保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约定期满应予归还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收回并按如下要求办理归还验收手续:

一、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至少由1名熟悉仪器设备的在编职工、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分管领导进行验收,并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仪器设备归还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交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归档;

二、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至少由3名专家或熟悉仪器设备的在编职工、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分管领导验收,验收单由单位资产管理员交项目单位归档。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出租或出借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照学校批准的赔偿金额积极向出租或出借对象索赔。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招租事项必须公开租赁程序、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出租必须签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由项目单位依据公用房屋公开招租结果或协商的价格, 以及仪器设备租赁价格标准和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租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或出租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价值;

二、承租人租赁资产使用范围;

三、承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款项;

四、租赁价格及租金交付方式、交付时限;

五、租赁期限及期满后约定;

六、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七、租赁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它条款。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实行先缴费后使用,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租期开始前缴付租金,资产租赁事项的当事双方严格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取。使用过程中造成出租资产损坏的,由项目单位责成承租人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出借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确定合同条款。

第六章 租金和相关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出租出借有关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招标评估专家费等交易成本从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资产出租或出借产生的水、电、暖费,装表计量,据实向承租人、承借人收取,物业费按标准据实向承租人、承借人收取;其它需要提供额外服务的相关费用由相关部门与承租人、承借人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对国有资产承租人、承借人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承租人、承借人应自觉接受学校的相关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租赁资产的使用用途和范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承租人、承借人若违反相关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承借人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依纪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二、项目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承租人或承借人擅自改变公用房屋用途、擅自改动房间结构,或者擅自向第三方转租,导致学校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固定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

四、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

五、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七、因预防措施不力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它经调查属实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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