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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4 作者: 点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文社科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由校计划财务处直接下拨到该项目指标帐;学校配套的经费由人文社科基地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列入当年综合财务预算。

第四条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和学校配套的该项目经费由校计划财务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地项目配套费:是指经我校基地建设学术委员会审议立项的项目和承担省部级以上或省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重大课题配套费。基地项目配套费的支出一般不少于经费总额的30%。

2、用于基地建设项目必需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软件系统、数据(库)资料等设备的使用费用,其开支的数额不低于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

3、 用于基地建设项目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任务而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科研资料费、办公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协作费、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等)、成果鉴定费、评估费等。

4、专家劳务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指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费用、招待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此项支出数额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学校配套的经费不得用于本项支出。

第六条 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的支出,按照上级部门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及以上使用范围执行。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必须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的有关报表,经项目主管部门、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条 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经费由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效益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基地建设主管部门、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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