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制度建设>>正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编辑: 点击:[]

 

 

 

 

 

 

 

 

 

 

 

河财政文20218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

Product_Flag = 1OldObject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1112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凡需申请专项资金的部门,应于每年6-7月份,按照学校三年财政规划规定的编制时间,向预算管理委员会项目立项工作小组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内容。凡提交的申报项目应经过单位严格论证,专项资金项目材料内容要齐全,避免盲目列项。凡涉及到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应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预算;购置设备和物资必须写明设备和物资的名称、数量、型号及预算金额;大型会议和活动应写明级别、人数、支出项目内容及预算金额。

第四条 申报专项的单位在充分论证后写出书面材料,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总支出明细测算》《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分年度资金明细表》《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表》《新增资产计划表》《购买服务表》等,经立项工作小组初审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第五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各立项工作小组初评所报的专项项目,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立项领导小组。立项领导小组结合学校财力与申请项目的轻重缓急,对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与论证,同时出具评审总体结论。

第六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总体结论及项目排序,编入我校项目备选库,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下达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校党委会批准,从项目备选库选取项目纳入下年度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与不可预见因素须临时增设专项或追加专项的,应由需求单位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原因并列清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需政府采购的,经国资处同意,手续齐全后报项目评审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批复的项目,建项目账,实行专项管理。经费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立项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动和增加新内容,要保证专款专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按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予以调整。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执行完毕,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年末,由项目使用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其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购置的设备专项要有设备购置申请表、设备验收清单、购货发票,并履行必要的固定资产报批和报账手续。

(二)大型设备和物资的购置专项,要有合同和审计处的审计意见。

(三)基建工程和大型维修项目专项要有合同、工程预决算及有关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各类专项按正常的报账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支出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管理办法。超支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结余收回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于每年年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和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减拨相关部门下年度正常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财政文〔201645 号)同时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129日印发

上一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