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事业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计划财务处是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由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报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三、学费及住宿费按年收取,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学生录取当年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四、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招生、教学管理部门将缴费须知随录取通知书通知学生。
五、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缴费方式和地点缴费,缴费后方可注册。
六、减、免、缓、贷的办理
1、对家庭特别困难,需减、免学费的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的院系、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2、对家庭暂时困难,需缓缴学费的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须本人写出缓缴申请(缓缴理由和时限),由所在院系、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并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送交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3、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减、免、缓的项目只限于学费。
4、特困新生报到时,不能按时或全额缴费的,须按照学校“绿色通道”的审批程序办理,确保每一位新生不会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5、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入校时写出贷款申请,经所在系或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助学贷款中心,由学生助学贷款中心向专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将经批准后的减、免、缓、贷名单、金额、缓缴期限等事项通知到计划财务处和学生本人。
7、在我校就读各层次学业的本院教职工,可享受学费减半待遇,其他费用不予减免。
8、成教学生不享受减、免、缓、贷政策。
七、学费标准变动的办理
1、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后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2、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当年已交的费用不退,抵交其复学后第一年的学费,以后各年所缴费用按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3、调整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新调整的专业标准缴费。
八、退费的办理
1、新生体检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所缴费用除体检费外全部退还。
2、根据豫教财[2007]74号文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3、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学籍的、新生因作弊而被取消入学资格的、个人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当年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4、符合退费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的院、系审核,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符合退费条件的研究生、成教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或成教院批准后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九、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入校时,各教学单位凭校计划财务处开具的缴费票据办理注册手续。不注册的学生,不允许上课和参加考试。
十、每学年开学两周后,校计划财务处要与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校核对注册人数。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变动,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要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校计划财务处,校计划财务处要及时进行收费数据变动。
十一、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由所在院、系辅导员同意,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后,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免交住宿费手续。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成教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