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创新人才培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高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创新人才计划旨在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从而带动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创新人才培养经费的来源
1、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拨款按年度分步实施)。
2、学校为创新人才配套的经费。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为创新人才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并配合校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学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由科研处年初申报配套经费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当年综合财务预算。教育厅下达的经费与学校配套的经费由校计划财务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由科研处核定提取比例,经校计划财务处提取后全额纳入学校综合财力。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科研项目必需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购置。指购置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数据(库)资料等设备费用。其开支的数额不低于该项目经费的40%。
2、科研业务费:指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而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科研资料费、办公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其开支的数额不低于该项目经费的45%。
3、用于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岗位津贴及其他费用:指科研人员及研究助理人员进行科研项目研究而应获得的补助及必要的招待费用,其开支的数额不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15%。学校配套的经费不得用于本项支出。
第九条 创新人才经费由该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科研处审核签字。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第八条第3项),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经科研处审核签字后必须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单独编制创新人才经费决算报表,经科研处、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配套的经费结余,按照学校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各项支出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