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财〔2021〕22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服务性收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学校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服务性收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服务性收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服务性收入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服务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河财政财〔202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入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收入上交后,由学校按《暂行办法》进行分配使用。收入分配分为学校提留经费和各单位部门提留经费。
第四条 学校提留经费,由学校统筹用于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不足和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提留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各单位在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支配本单位的提留部分,用于开展服务性项目成本支出,补充教学、科研经费,提高职工待遇等。各单位部门提留经费具体分为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一)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单位建设和办公经费不足,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教学、科研差旅费等公用方面的支出。
(二)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师资费、单位奖励性绩效人员激励等支出。奖励性绩效发放总量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暂行办法》(校党〔2021〕33号)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服务性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本单位部门提留经费中开支,不能超创收支出。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历年留存积累的部门提留经费,实施与单位发展相关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部门提留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