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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编辑: 点击:[]

 

 

 

 

 

 

 

 

 

 

河财政财20212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

  

 

Product_Flag = 1OldObject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1112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号)、《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豫财库20124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也叫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者为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持卡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是一种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持卡人可以在透支额度以内先刷卡消费,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还款不收取利息,超过免息期则要收取罚息。

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部分个人负担。公务卡不收年费。

第五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16项内容。强制结算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后附《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 学校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我校教职工公务卡的发卡行。

第七条 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为1-5万元,特殊岗位人员可提出增加授信额度申请,按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务卡的开立程序。在职在编教职工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后,按银行要求填写“河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和协议书、承诺书等,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条 教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处负责将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变动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务卡持有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行为。公务卡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由此产生的罚息等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由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负责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信息,持卡人负责公务卡日常结算对账。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明确开支范围和开支金额。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审批,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障公务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发票和交易凭条缺一或两者金额不符都不得报销。大宗采购还应提供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果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必须分清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个人消费部分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持卡人用于公务消费后,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尽快按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因未能及时报销造成的罚息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填写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等)。如刷卡凭证缺失,计划财务处将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二)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不予报销。

(三)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登陆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信息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复核人员将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所生成的记账凭证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说明并及早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加强现金使用的管理,从严控制强制结算目录内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对不能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情况下的公务支出,报销时经办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原个人所持有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对公务卡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省财政厅公务卡发卡银行保持联系,为提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十七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财〔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

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

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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