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财政财〔2021〕11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差住宿费和补助费标准表
2.河南南经政法大学出差审批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1年6月3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到常驻地(郑州常驻地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 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般教职工出差,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标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的出租车) |
省领导、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各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行,机票价格不得高于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的价格。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日常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签转或退票费,经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由本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差审批表》(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所有凭证应形成完整的差旅开支链条。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需写明情况,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由经费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不完整的,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住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出差人员自备车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驾车的,需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报账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并附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据。车费计算标准为:按照往返旅程的公里数,凭油票发票按100元/100公里的标准计算。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课题调研活动,除按规定提供相关票据外,还需提供相关课题的调研计划或说明。
第七章 特殊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学校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40元交通补助。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可按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教职工根据工作需经人事部门批准在省内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发生的探亲往返费用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审批报销。
(一)教职工探亲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2.乘坐轮船的,报三等舱位票价;
3.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火车硬席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包括车船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四)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位负责人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执行。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长期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含学生)出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48号)同时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