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通过“豫事办-公积金服务”版块线上办理相关业务或前往河南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现场办理业务;
(二)省直中心受理、审批;
(三)系统短信通知职工办理成功。
二、提取业务所需相关手续材料
(一)个人账户从其他公积金中心转入
1.若职工之前在其他省直单位缴纳过住房公积金,需原单位办理公积金封存业务后,学校可为其办理新的公积金账号,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转入新办理的公积金账户中。
2.若职工之前在河南省市直单位或异地缴纳公积金,需原单位办理封存业务后,学校为其办理新的公积金账号。职工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余额转移。
(二)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
1.申请条件
退休职工账户已封存。
2.办理材料
(1)若职工退休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持退休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建行一类卡;
(2)若职工退休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建行一类卡。
3.其他规定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一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2)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学校将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提取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参与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申请条件
死亡职工账户已封存。
2.办理材料
(1)提供证明职工死亡的各类证明;
(2)公证部门出具明确遗产关系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决策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有明确住房公积金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本人亲自办理);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其他规定
(1)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2)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3)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不能转入死亡职工建行卡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明确住房公积金继承人的,可转入继承人的建行一类卡;
(4)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一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5)参与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所购房产是在郑州市内或以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办理材料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3)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的结清手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注:在郑州市外购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提取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购房地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存证明、医保缴存证明(任一证明均可办理)。
3.其他规定
(1)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一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已归还本息额(以个人还款明细为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5)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借款人身份证;
(6)缴存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所需资料中的“个人还款明细”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显示已归还贷款本息额;
(7)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借款合同在中心登记备案后,再次提取时,可只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8)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一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9)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若月缴存额高于月还款额,且当前还款状况未逾期,可以在公积金账户保留三个月及以上月供金额的基础上提取公积金(需线下办理)。
(五)租赁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在郑州市区内无房产,或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2.办理材料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租赁普通自住住房
夫妻双方提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
3.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一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租赁期内,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一次或分次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年一次或分次办理租房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提取最高额度为36000元;
(4)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一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5)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办理材料
(1)购买普通住房
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房和房改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加盖单位公章的购房人员名单、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
城镇自建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农村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当地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乡政府的建房证明、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大修住房有效付款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3. 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建行一类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房产共有人凭五年内购房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扣除贷款部分);
(4)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
(5)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建、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证明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购房人身份证。若在提取业务确认家庭成员关系时,老户口本被“作废”的户籍页,能直观判断亲属关系的,可以作为有效资料,同时提供该户籍的新户口本和老户口本;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建行一类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7)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