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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报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4 作者: 点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报账管理办法

一、报账基本要求

1、报账要持有正式税务发票,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写,并加盖营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做到字迹、印章清晰,要素完整。发票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相符,不得使用过期发票。

2、与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取得省财政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相关票据,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

3、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教职工的奖酬金、加班补贴等,要取得教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发放的现金一般不让代领,确定需要代领的要取得本人的同意。

4、使用定额发票或一次购买大批同类商品,在发票上不便逐一标明的,可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发票。

5、报账时需填写报销标签,差旅费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标签。报销标签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6、报销凭证粘贴要整齐。车船票、定额发票等小型发票按阶梯状粘贴在与报销标签一样大小票据粘贴单上,并且要在上面写清楚票据张数和金额,发票、收据等大张票据直接附在相关报销标签后面。

7、报账时必须确保该支出项目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校计划财务处对超过项目经费指标的开支不予办理。

8、凡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能报销。有些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之下,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方能给予报销。

9、公务招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项公务招待费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10、各单位开展学术研究、咨询、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召开前,要写出书面申请(标明会议时间、会期、活动内容、开支标准及参加人员等),并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报销时,需同时持有审批后的申请方可报销。

11、严格控制校拨经费、专项经费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用。

12、印刷费报销需附文印通知单明细,并加盖对方印章。

13、报销工程维修费用,除持有发票外,还需附有工程决算明细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有审计部门签批后方可报账。

14、外聘专家发生的差旅费包括往返飞机票、火车票及住宿费等,要写明专家姓名、单位、职别、住宿费还要标明天数,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住宿金额超过2,000元的要以转账支付。

15、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支付现金,但在同一地方发生经济业务支出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要以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另行审批。差旅费和奖酬金等用于个人的支出除外。

16、大额的经济往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或提取现金20,000元以上,应提前一天通知会计核算科,以便备足现金储量。

17、借款的管理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18、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19、职工外出开会、进修、学习,须凭会议通知、学习通知由单位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20、严格控制用校拨经费、专项经费报销招待费、奖酬金等人员费用。

21、本月累计发放给个人的各项酬金,如果与本人工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校内津贴)相加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要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各单位若变更经费负责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校计划财务处。

23、上年度开出的发票,特别是开具时间距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发票,原则上不给予报销。

24、按照《会计法》规定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授理;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财务人员有权退回。

25、严格执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同一笔业务一次报销,并按程序如实审批。

26、报账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员工;报账人员在报账过程中,如遇不清楚事项,直接向会计核算人员询问、查对。

二、报账审批权限

1、校级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职工教育、引进人才等费用的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2、学生各项经费由学工部、团委负责人审批,分配到各院系的学生经费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审批,研究生经费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批。

3、教学经费和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4、科研经费、科研基金、科研纵向项目经费的支出,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科研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院系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学位点申报专项经费的支出,由学位点学科带头人、院系负责人和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批。

6、校拨经费、专项经费原则上不报销招待费、租车费、酬金等费用,特殊情况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7、各部门使用创收留成的人员经费报销招待费、租车费、奖酬金、劳务等费用的,由部门主管经费负责人和总支书记共同审批。

8、研究生管理费由院系负责人审批,研究生业务培养费由研究生导师及院系负责人共同审批。

9、青年骨干教师经费由人事处处长审批。

10、必要的特支费用,超标准支出的费用,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报账时间

每日正常工作时间除以下情况外,均可报账。

1、每日上午下班前提前20分钟,下午下班前提前30分钟,为内部整理结算时间,暂停报账。

2、每周一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报账。

3、每月最后一天为月末结账时间(遇双休日提前一天),不对外报账。

4、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10日为年度财务决算时间,不对外报账。

5、寒假、暑假只办理必要的借款手续,不办理报账手续。

 

四、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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