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制度建设>>正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4 编辑: 点击:[]

 

 

 

 

 

 

 

 

 

 

 

 

河财政财2021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借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Product_Flag = 1OldObject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借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16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借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借款管理,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借款,是指由借款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暂时垫付,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核销、归还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借款人,是指具体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借款人应为本校正式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支出。

第二章  借款管理原则

第五条  预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和个人应在预算范围内办理借款业务,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业务不予办理。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严禁挪用。

第七条  及时结清原则。借款人应及时核销、归还所借款项,学校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禁长期挂账。

第三章  借款业务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应填制借款单。借款单要列明借款日期、拟还款日期、用途、金额、项目、转账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  借款业务除经费负责人审批外,还要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加签审批。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如确有特殊情况,除履行正常借款签字手续外,须由主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长签字同意。

第十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或进修学习等活动,需要办理借款业务的,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录取通知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教职工借支版面费或出版费,必须提供相关单位的用稿通知或出版合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借款,除按规定履行正常的签字手续外,还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国批文。

第四章  借款核销、归还期限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事项完成后15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归还手续。借款的核销、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必须将项目经费有关借款核销完结,方可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核销、归还负有直接责任。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还款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借款人下月工资、津贴中扣除,直到借款全部收回为止。

第十六条  借款人面临职位(职级)升迁、评先评优、工作岗位调整、调离等工作变动情形的,必须办理借款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借款清理、移交的,不得办理相关工作变动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借款单位领导发生变更,原借款单位领导必须对借款事项进行交接,新任领导须对原任领导审批的借款负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归还到期借款。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借款备查簿,专人管理,及时清理有关借款,平时清理与年末清理相结合,避免长期挂账或形成坏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借款管理办法(河财政文〔201345 )同时废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3日印发

上一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下一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关闭